試談工程建設監理服務的特殊性
1 前言
監理單位是建筑市場主體之一。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,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。
工程建設監理既不同于承包商的直接生產活動(工程承包),也不同于項目業主的直接投資活動(工程發包),它不需要投入大量資金、材料、設備和勞動力,它只是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,利用自己在工程建設方面的知識、技能和經驗為業主提供高技術的監督管理服務,它所獲得的報酬是技術服務性的報酬,是腦力勞動的報酬。筆者通過工程建設監理的具體實踐與思索,認為監理服務應有極其重要的特殊性。如果只是把監理看作一般普通性服務,很可能使監理工作導入一個誤區。因此,正確理解監理的服務性顯得十分重要。
2 工程建設監理服務是有特殊含義的服務
一般來說,普通服務性行業可根據不同顧客要求而制定出不同的優質服務措施,以盡可能使顧客滿意,如餐飲服務等。而工程建設監理向顧客(業主)提供的是一種高智能的技術服務。除了滿足業主在項目建設中的需求外,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同時具有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特殊使命,維護工程建設法規、法律及技術標準的嚴肅性,而這些是不能以業主的意志為轉移的,可見其特殊性是顯然的。
在目前監理服務剛剛起步,市場不甚規范時期,有不少監理單位片面理解監理的服務性。為追求商業利潤,強調的只是商業化的服務性;為迎合業主滿意,丟掉監理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準則。一旦出了質量問題,則會以“項目業主負責制”和“監理只是技術服務,不承擔具體責任”等等來推諉,結果造成有些監理單位“大事不去管”(推給業主),“小事管不了”(承包方自己的事),使監理工作處于十分被動的局面。
顯然,只單純強調監理的服務性,而不突出其特殊使命,則難以使監理具有高度的責任感,監理在處理業務時的權威性也樹立不起來。這對監理事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。
3 建設監理服務的產品論
普遍認為,監理作為一項服務,是沒有什么產品的,它僅為業主提供技術服務,屬腦力勞動,有產品也是無形的。如果要認為監理服務有產品的話,那一般可用監理月報、監
理通知、會議紀要、工作總結等來替代。筆者略有同感,但認為這遠遠不夠。
工程建設項目一向被認為是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產品,因為他們投入了人、財、物等,通過勞動完成了產品形成的全過程。國家推行監理制以來,監理單位接受業主的委托和授權,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監督管理,是屬微觀的監督管理活動。在項目形成過程中,監理同樣傾注了大量的心血、勞動和精力,同樣付出了不僅是腦力勞動,也付出了體力勞動(出入施工現場、爬上爬下)。監理工作的成效,同樣可以體現在工程建設項目上,體現在項目形成產品的全過程之中。如果仍將工程項目視為設計、施工獨有的專利產品,顯然對監理是不公平的。
《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已明確規定將監理單位和建設、設計、施工單位一道劃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主體,并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違法責任。因此,將工程建設項目也視為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產品,與施工、設計單位共同擁有,顯得尤為迫切。
將監理的工程項目,視為監理服務的產品,與設計、施工共同擁有,有利于調動監理人員的積極性,樹立起監理人員強烈的責任心和工作成就感;有利于監理與設計、施工的配合協作;有利于樹立監理人員在工作中的威信;同樣也有利于國家推行監理制的發展。
4 監理服務產品質量與責任
國家推行建設監理制的目的應該是提高監理服務產品(即工程建設項目)的質量。如果沒有意識到這點,則容易使監理工作偏離工作重心,而只會單純強調監理服務的質量?!豆こ探ㄔO監理合同標準條件》第26條規定:“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(交圖、交貨)時限,不承擔責任”。許多監理單位對此也只是片面的理解:只要監理服務質量是高的,到位了,該說的說了,該發的書面通知也發了,也向業主匯報了,但施工單位不聽,由此出了質量事故,監理一概不負責任。所謂“工程質量的好壞,都是施工單位干出來的,而不是監理‘監’出來的"。在一些監理單位內部,也明確提出:要善于保護自己,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。自始至終使監理處于不得罪任何一方的“公正立場”。
如果將監理服務產品視為監理自己的產品,就可將監理服務質量與服務產品質量相結合,切實有利于工程產品質量的提高。
關于責任的承擔,《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明確規定: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,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。如果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,降低工程質量標準,造成質量事故的,要按照《建筑法》及《條例》的規定,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,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,屬違約責任,應當向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。由此可見,監理單位責任重于泰山,監理單位不僅要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,也要對工程產品質量的提高盡應有的責任和義務。
5 結束語
監理服務具有其特殊性含義并不難理解,但要認為監理服務的產品為工程建設項目本身,目前仍會有許多同行持不同意見。筆者認為,統一認識只是時間問題,理由也相當簡單:如果國家努力推行的建設監理制,只為了強調監理服務的質量,而工程產品質量的提高得不到充分體現的話,那么監理制的推行,其寓意可能要考慮重新定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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